为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住房保障体系,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,近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多部门印发了《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。该意见标志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迈入全新发展阶段,将灵活就业人员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正式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。
一、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
指导原则:坚持“普惠自愿、权责对等、权益统一、稳妥安全”的基本原则,构建适应灵活就业群体特点的缴存、使用、管理和服务机制。
主要目标:
近期目标(2025年底前):在全国设区城市全面推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,实现“愿缴能缴”的普遍覆盖。
远期目标(2030年底前):基本形成覆盖广泛、政策灵活、服务便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,显著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。
二、参保范围与账户管理
参保对象:法定劳动年龄内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信用良好,以非全日制、个体经营、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,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。
账户管理机制:
开户管理: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时,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开户时将核查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,防止“一人多缴”。
账户维护: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,将按约定注销账户。
权益接续:支持灵活就业与单位就业之间的身份转换,做好信息与资金衔接工作。异地转移接续时,缴存时长和金额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。
三、缴存使用政策创新
缴存机制:
灵活缴存:允许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,适应收入不稳定的特点。
平台支持:鼓励平台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,探索建立“平台补贴一点、个人承担一点”的缴存机制。
缴存补贴: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缴存满一定期限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资金激励。
使用政策:
贷款支持:建立存贷挂钩机制,实行“多缴多贷、长缴多贷”。支持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。
提取便利: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。未办理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,可全额提取账户余额。
探索创新: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灵活取用机制,减少提取限制条件。
四、配套支持政策
税收优惠: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,按照实际缴存数额,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,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税收优惠。
金融服务:鼓励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为基础,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信用贷款授信增信、个体经营贷款利率优惠等金融增值服务。
政策协同: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型城镇化建设、乡村振兴战略、人才引进等工作紧密结合,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缴存使用政策。
五、实施保障与社会效益
制度保障:各地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,确保政策落地见效。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,强化政策配套集成和协同联动。
社会效益:
促进社会公平:打破就业形态壁垒,让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住房保障权益。
完善保障体系:填补住房保障制度空白,构建多层次、全覆盖的住房保障网络。
助力经济发展:通过提升住房保障能力,增强消费信心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
推动就业转型: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,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撑。
六、实施路径与展望
分步实施策略:
试点先行: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,积累经验。
全面推进:在试点基础上,逐步向全国推广。
优化完善:根据实施情况,持续优化政策设计和服务机制。
未来发展方向:
数字化服务:建设全国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平台。
政策创新:探索更加适应灵活就业特点的缴存使用模式。
制度融合: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更好衔接。
结语
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,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。这一政策的实施,将让数以亿计的灵活就业人员享有平等的住房保障权利,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、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。
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服务的持续优化,住房公积金制度必将在保障人民安居、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,为实现“住有所居”的美好愿景贡献更大力量。


